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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州参考:第五期
2014-10-31
兴 州 参 考: 一周要闻 第五期 总第(5)期 黔南州图书馆咨询部编辑 2014年10月10日
1.国务院印发深化预算改革方案的决定,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 10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指出,要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指出,要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南京日报》2014年10月9日 第a01版 2.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三大举措严管地方政府性债务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强调: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杭州日报》2014年10月3日 第02版 3.地方政府举债中央不出手救助,借钱不得假手企事业单位,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 10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除包括政府举借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债务。按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意见》规定:1.借钱。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2.花钱。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3.还钱。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4.渠道。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5。赋予地方政府举债自主权。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京华日报》2014年10月03日 第003版 4.国务院公布深化预算改革方案,打响新一轮财税改革“开头炮” 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详细列出了七项重点改革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2)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3)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5)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6)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7)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烟台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07版 5.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8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决定》要求,下一步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一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二是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三是加快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四是各地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福建日报》2014年10月9日 第7版 6.多数据佐证经济低位企稳步入“新常态”, 李克强:适时适度运用定向举措 10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部门负责同志会议,部署做好下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是有序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环保等价格改革。二是年内在水利、环保、信息网络等领域再开工一批重大项目。推开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社会投资。三是完善促进消费政策,提高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四是以结构性改革推动结构调整,更好支持“三农”、小微企业、新产业特别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业态成长。五是用好用活财政货币政策,适时适度运用定向举措,推进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缓解“融资贵、融资难”。六是研究出台扩大开放、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措施。 《经济参考报》2014年10月9日 第a02版 7.国务院重拳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不得新设专项支出专户;未经批准保留的专户限时取消 10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经济参考报》2014年10月9日 第a03版 8.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层面政府核准投资事项减4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城市道路等15类项目取消核准,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下放通用机场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 《杭州日报》2014年10月9日 a04版 9.“吃喝潮”退去,“追债潮”涌起,大量公务接待留下“欠账”,该由谁买单已成了一个难题 大量的政府接待,让一些餐厅酒楼“火”了起来。公务接待多了,“先签单后结账”的现象随之出现。餐馆为了维护关系、留住“吃喝大户”,也乐于配合。然而,随着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力度加强,公款大吃大喝歪风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主营公务接待的餐饮企业生意下滑,甚至面临倒闭。于是,餐馆和政府原本“默契”的关系被打破,讨要政府吃喝白条的事件接连出现。从相对温和的上门催讨到拉横幅、上网曝光,直到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各地餐饮企业的“讨债”方式不一而足。 面对目前一些基层政府存在的吃喝旧账,经裁定该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应在合理制定下一年预算时有所考虑。化解政府积压的吃喝白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还款对象进行准确划定,特别是要明晰公务接待和个人吃喝的界限。在经过合理方式对还款对象进行确认后,不管是公家还是个人拒不还款,餐饮企业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03 第01版 10.国务院要求建立最严格食品监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9日由中国政府网发布。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制定时间表、拿出硬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完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新华日报》2014年10月10日 第9版 11.国务院出台四大措施助农民工“融城”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二是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 《新华每日电讯 》 2014-10-01 第03版 12.新型城镇化配套政策即将出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8日透露,《居住证管理办法》、《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方案》等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配套政策即将出台。 《吉林日报》2014年10月9日 第03版 13.五部门印发意见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政策倾斜、产权改革、加大资金投入、水价综合改革等方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意见强调,要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通过政策倾斜、产权改革、加大资金投入、水价综合改革等方式,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工程建设、组织运营小型水利工程、负责水费计收和管理使用,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06 第02版 14.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征民意,成立五年以上社会环保公益组织或纳入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详细解释。 这些主体,在“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拒不提供环境信息的后果”,如果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京华时报》2014年10月03日 第010版 15.安徽探索权力“责任清单”, 权力运行透明,责任如影随形,百姓监督有据 安徽省日前在清理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时,创造性地制定了“责任清单”,确立行使权力需承担的责任事项及其对应的追责情形,让权力运行透明,责任如影随形,百姓监督有据,为创新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探索了新路。 《新华每日电讯》 2014-10-03 第01版 16.浙江实施新规缓解房屋征收所致冲突纠纷,地方政府成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 为了从制度和源头上缓解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浙江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界定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不再是建设单位,且旧城区改建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05 第02版 17.党政机关开会禁入这21个风景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等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两办《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新华日报》2014年9月29日 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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